民法典篇——
小区公共维修资金怎样才能使用?
南海普法
■案情简介
李伯在某小区居住了二十多年,小区外墙因饱受风吹雨打、日晒雨淋而逐渐老化,近日还有瓷砖掉到地上。
为避免高空砸物事故发生,李伯建议召开业主大会,投票决定使用维修资金对小区外墙进行维修,得到很多业主积极响应。但该小区一些业主已搬离小区,那么需要多少业主同意,才能使用这笔公共维修资金呢?
■部门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其中‘使用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维修金’事项,应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该条款贴合生活实际,适当降低了业主对维修资金使用的表决门槛,提高了维修金使用的可操作性。
本案中涉及小区业主180户,专有部分面积达24000平方米,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是否使用公共维修资金,即由专有部分面积达16000平方米以上的业主,且这16000平方米的业主总数得有120户以上参与表决,设立双三分之二条件是为了避免出现有一户占了1000平方米面积的情况。倘若这120户应当参与表决的业主中,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达8000平方米以上的业主,且这8000平方米的业主总数有60户以上表决同意,那么该小区可以使用这笔公共维修资金。
整理/珠江时报记者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