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区出台村级工业园升级改造租金差额补偿及厂房搬迁补偿工作指引
推动区镇联动 探索合理补偿模式
南海区出台村级工业园升级改造租金差额补偿及厂房搬迁补偿工作指引
推动区镇联动 探索合理补偿模式
1月,《佛山市南海区村级工业园升级改造租金差额补偿及厂房搬迁补偿工作指引》出台。该指引旨在规范村级工业园升级改造租金差额补偿及厂房搬迁补偿工作,进一步完善南海村改政策体系。
根据《工作指引》,村级工业园租金差额补偿及搬迁补偿工作必须坚持“依法依规、尊重历史、统一标准、公开公平”的原则,探索合理的租金差额补偿办法以及标准厂房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搬迁补偿工作模式。同时,推动区镇联动,由区确定租金差额补偿及搬迁补偿原则,各镇(街道)制定具体补偿标准。
补偿内容
1
被搬迁厂房土地使用权价值的补偿;
2被搬迁厂房建(构)筑物价值的补偿;
3
因提前解除租赁合同产生的租金差额补偿;
4
因搬迁厂房造成的生产设备设施搬迁、拆装补偿,以及存货、原材料等搬迁的补偿;
5
因搬迁厂房造成的临时安置的补偿;
6因搬迁厂房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等的补偿。
补偿方式
包括 两种方式
标准厂房(含期房)调换
货币补偿
租金差额补偿仅适用于土地使用权价值、建(构)筑物价值实行货币补偿的情形。
补偿申请人的界定
补偿申请人指土地权属人以及与土地权属人直接签署租赁合同的承租方(不包括承租方再转租、分租的其他第三方)。
若经土地权属人书面同意,原承租方已将其租赁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给其他第三方的,则以新的承租方作为补偿申请人。该情况需有有效的权利义务转让等书面证据材料证明,不包括承租方转租、分租的情况。
土地使用权价值、建(构)筑物价值补偿
标准厂房(含期房)调换
对已办理土地、房屋登记或经认定具有合法土地、房屋权属的厂房(下称“合法厂房”)
可调换原厂房证载土地面积或建筑面积1~1.3倍建筑面积的标准厂房(含期房)
对仅办理土地登记或经认定为具有合法土地权属的厂房
可调换不大于原厂房核定土地面积或建筑面积0.95倍建筑面积的标准厂房(含期房)
对仅取得建设用地批文的厂房
可安置不大于原厂房核定土地面积或建筑面积0.8倍建筑面积的标准厂房(含期房)
货币补偿
1
对合法厂房,土地使用权、建(构)筑物(按全新重置)价值,依法评估后确定。
2
对仅办理土地登记或经认定为具有合法土地权属的厂房,土地使用权价值依法评估后确定;建(构)筑物价值可先以全新重置方式依法评估,再按不高于评估价值的95%确定。
3
对仅取得建设用地批文的厂房,建(构)筑物价值可先以全新重置方式依法评估,但不得高于评估价值的90%;另可按之前批文办理时的税费标准适当补助建设用地批文办理税费。
租金差额补偿
租金差额补偿是指对因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导致补偿申请人无法继续使用租赁物所造成的损失做出的补偿。
承租人一次性支付全部租金的,由出租人先结合土地租赁合同剩余年限退回相应租金及利息给承租人,也可由镇(街道)先行垫付,纳入后期土地整理成本处理,同时可根据剩余年限按租金差结合还原率系数依法评估提前中止土地租赁合同损失;承租人逐年支付租金的,也可按上述方式依法评估提前中止土地租赁合同损失。
无论采用何种方式补偿,租金补偿只补偿给直接与土地权属人签订租赁合同的一手承租人,若承租人转让租赁合同的(租赁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随之转让给第三人),租赁合同经更名后,第三人视为一手承租人;若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第三人的,由第三人与一手承租人协商补偿金额及补偿方式。
文/珠江时报记者 黎小燕 通讯员 黄建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