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设备不符合标准一企业被罚1万元

南海普法

■案情简介
南海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金属塑料标牌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手喷漆房使用的电线接线为非防爆电气线路,不符合国家标准《涂装作业安全规程喷漆室安全技术规定(GB14444-2006)》第“6.1.1”条的规定及《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第“5.2.2”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南海区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佛山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序号第9项的实施标准,决定对该公司处1万元的罚款。
■部门提醒
南海区应急管理局提醒,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务必重视安全设备的使用规范,确保电气设备等安全设施符合国家标准,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对安全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及时整改不符合标准的设备,以保障生产安全和员工生命财产安全。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整理/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记者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