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提供统计资料一公司被罚五万元

南海普法

■案情回顾
某公司应在9月25日上报《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样本单位调查》表,但其未按规定时间上报,统计部门执法人员前往该公司进行调查时,公司负责人不予配合,经催告仍不提供统计资料。统计部门根据《统计法》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该公司警告、并处五万元罚款,责令改正。
■部门说法
南海区统计局提醒,配合调查是调查对象的法定义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国家工作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最高将面临二十万元的罚款;个体工商户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某公司拒不提供统计资料,统计部门根据《统计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相关法条
根据《统计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整理/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记者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