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违法事故扣留车辆公告
(2024年第七期)
以下车辆在2024年9月30日以前,因涉及道路交通违法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其驾驶人未按法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一百零七条相关法律的规定,现予以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公告三个月,当事人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请车辆的驾驶人、所有人或管理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携带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或车辆合法来源凭证,前往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
此公告同时在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的门户网站发布。注:数字编号为被扣留车辆的入场临时代号。
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2024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