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路捎人出车祸司机需要赔偿吗?

南海普法

■案情简介
徐某驾车自己的非营运车辆外出,路遇好友沈某,因两人顺路,徐某便搭载了沈某同行。途中徐某不慎与蒋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沈某也受了伤。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徐某和蒋某对本次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乘车人沈某无责任。因事故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沈某将徐某、蒋某和蒋某驾驶车辆的投保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部门说法
南海区普法办提醒,“好意同乘”作为一种善意施惠、助人为乐的行为,是互帮互助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生动体现。上述案例中,如果让徐某承担全部责任,显然有失公平,也不利于鼓励人民群众善意助人。但“好意同乘”也并非是责任“豁免”金牌,应当根据事故发生的实际情况区别对待。徐某善意允许他人免费搭乘自己车辆,但在车辆行驶途中,对同乘人沈某未尽到安全保障的责任和义务,本人致事故发生存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履行对同乘人的事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因蒋某驾驶的机动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00万元,故沈某的损失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交强险部分,根据蒋某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由某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按50%比例予以赔偿。徐某驾驶非营运机动车允许沈某无偿搭乘同行,其与沈某系好意搭乘关系,依法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故对不属于保险范围内的损失部分酌定由徐某按70%比例予以赔偿。
整理/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记者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