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给他人赌博还能要回来吗?


南海普法
■案情简介
房某深夜赌博输光自带赌资10万元后,又向在场的张某借款3万元继续赌博。房某在张某的要求下签了借条,载明借款3万元用于生意资金周转,借款期限为1天。超过借款期限后,张某多次催促房某还款,但房某仍不归还。于是张某诉至法院,请求房某归还3万元借款及利息。最终,法院认定涉案3万元款项确系赌资,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部门说法
南海区普法办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对于明知出借款项给他人用于赌博的,尤其是在赌博现场为他人赌博提供资金的,可认定为对赌博行为的参与,该资金在出借人向赌博人提供之时已经属于赌资,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赌资应当予以收缴。对于实质上参与赌博、提供赌资的,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应依法收缴赌资而非判决返还。在现场向他人提供赌资的行为,如果给予司法保护,也将纵容赌博恶习,与司法的价值功能相悖。
本案中,张某为赚取非法利益,在赌博现场向正在赌博的房某出借3万元用于赌博,主观上存在利用借款人赌博行为牟取非法利益的恶意,客观上为房某参与赌博提供了条件,促进了赌博行为的发生,故案涉3万元款项应认定为赌资。赌博是我国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对于张某在赌博现场向他人提供赌资的行为,依法不受法律保护,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整理/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记者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