闹离婚一方“藏孩子”配偶可提人身保护令
南海普法
■案情简介
何某(女)与韦某(男)是夫妻,育有一子小恒。因家庭琐事,何某与韦某经常争吵。某天,韦某把小恒带回家乡,便不允许何某探望小恒。期间,何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但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
由于一直无法探望儿子,无奈之下,何某提起人身保护令,请求韦某于五日内将小恒送回佛山与何某共同生活。法院经审查,发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韦某不得阻碍何某与婚生子小恒共同生活,在两人婚姻关系解除前且小恒的抚养权未由生效裁判文书确定前,小恒由何某、韦某各自轮流抚养一个月。
■法官说法
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双方对子女的监护及抚养是平等的。上述案件中,韦某的行为损害了小恒的合法权益,亦损害了何某的监护、抚养、探望权利。法院发出人身保护令、家庭教育指导令,让何某顺利见到了思念已久的儿子,保障了她的监护、抚养权,同时对当事人意图抢夺、藏匿孩子的行为起到限制、引导作用。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二)有具体的请求;(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整理/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记者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