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墓使用明火当心犯失火罪
■案情简介
张某到某山林内为其父亲修整坟墓,将清理出的杂草和小树拢成两堆堆放于坟前,并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坟右侧杂草堆,因风势过大,燃烧的杂草堆引燃周边杂草,从而引燃附近山林,发生山林火灾。
经测算,现场林地过火面积为347亩,林地属性为乔木林地,一般商品林,保护等级为VI级,损失林木蓄积15.27立方米,烧死幼树4511棵。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当地法院以张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部门说法
清明将至,很多市民将开展祭扫活动。祭扫活动中,诸如点蜡烛、燃放烟花爆竹、焚纸等行为,尤其在清明期间风干物燥之时,极易引发火灾,如到野外草树纷杂的位置进行扫墓,火灾风险更大。
在山林中使用明火,不仅会污染环境,还严重威胁周边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南海区普法办倡导广大市民,文明祭祀,告别陋习,做绿色文明祭祀的先行者。
实际上,不管是有意为之还是无心之失,引发森林火灾都将被依法追责。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会被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行政拘留,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构成失火罪的,行为人依法会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关法条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整理/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记者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