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焊接作业必须持证上岗

南海普法

■案例简介
里水镇应急办执法人员对佛山市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焊工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对铝板进行氩弧焊焊接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公司罚款的行政处罚。
■部门说法
南海区应急管理局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整理/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记者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