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安全生产法规企业被罚13万元


南海普法
■普法案例
2022年3月,南海区应急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对某工业园区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2.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3.未定期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4.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及未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该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应急管理部门依据第九十七条第(三)(四)(六)项及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以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该企业的上述违法行为进行分别裁量,并作出合并处罚13万元罚款的决定。
■部门说法
南海区应急管理局提醒,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生产安全。
整理/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记者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