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交完预售定金无正当理由不可后悔


南海普法
■普法案例
在“双11”活动前,某电商平台推出商品预售活动,针对某品牌的手提包推出“先预付定金,后支付尾款,享七五折优惠”的促销活动。张某在浏览时,一时冲动,支付了6000元的定金。经过几天冷静之后,张某心生悔意,不想购买该手提包,但是发现商家设置了“定金不退”的条款。张某想知道能否要回预付的定金呢?
■部门说法
南海区普法办提醒,定金属于一种法定的担保方式,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针对活动中“先预付定金,后支付尾款”的交易方式,消费者在支付完定金之后,如果未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尾款,构成违约行为,商家有权不退还定金。也就是说,根据定金罚则,张某无权请求商家返还定金。消费者支付定金后,若因为缺货等原因商家不能按照约定发货,则消费者可以向商家主张双倍返还定金。
如果消费者支付定金后想退款,可先履行合同,在支付完尾款后,保持商品完好,收货后可在电商平台上申请“七天无理由”退货。
整理/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记者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