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股东签名起诉当事人及律师被罚
珠江时报讯(记者/周钊泷通讯员/赵芸林倩君)当事人伪造股东签名,代理律师知情不报,后果很严重。近日,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发现以上问题,法院对当事人、代理律师作出处罚,决定对行为人罚款4万元、代理律师罚款1万元。
谢某、李某为广东某新材料有限公司的两名登记注册股东。2022年6月15日,李某在未经谢某同意的情况下,以公司名义聘请律师郭某为公司提起诉讼,并伪造谢某签名向法院提交起诉状。
律师郭某在代理过程中,没有对李某交来的代理合同、诉讼材料真实性进行核查,其在接到股东谢某的异议电话后,未向法院反映相关情况,自行与李某解除代理合同。谢某看到本案开庭公告后,主动到法院告知如上情况。
法院经调查认为,李某伪造他人签名提供“假诉状”的行为严重扰乱法院正常审判秩序。郭某作为执业律师,未对关键诉讼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且已经得知起诉状存在虚假的高度可能性,但未向法院披露该关键信息,严重影响诉讼程序推进,浪费司法资源。最终,南海法院分别对李某、律师郭某处以罚款4万元、1万元。
李某、郭某对罚款决定不服,向佛山中院申请复议。佛山中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二人复议,维持原罚款决定。法官提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应当以诚实、守信、善意的态度参与诉讼。个别当事人、代理律师在民事诉讼行为中的不诚信行为,不仅严重侵害其他诉讼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扰乱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公信力,也破坏了社会诚信体系,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