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许可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南海普法
■普法案例
某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当地某托育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涉嫌无证经营行为,随即对其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公司有《营业执照》,但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教职工均有“托幼园所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
经了解,公司负责人于2022年3月1日开始开展托育业务,并开设食堂提供午餐,食材从附近的生鲜超市购买,有购物小票,教职工和托育学生就餐未单独收费。公司负责人无证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额共计2955.6元。其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该市场监管局对该负责人依法作出责令改正,并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部门说法
南海区普法办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婴幼儿时期的饮食关系到孩子们的健康,托幼机构的食品安全之于孩子的未来至关重要。托幼机构在为婴幼儿提供照护服务时,应具备相关资质,加强责任意识,提升自身食品安全知识水平,确保婴幼儿食品安全落到实处,保障婴幼儿身体健康。
整理/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记者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