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矫对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驻地


南海普法
■普法案例:
黄某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社区矫正期间,黄某未经批准擅自离开驻地,监管人员多次劝返,但他仍以各种理由拒绝立即返回,长时间在外地滞留。社区矫正机构依法对其作出警告处罚,责令其即时返回。
■部门说法:
南海区司法局提醒,根据《广东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第(三)项“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信息化核查等规定,情节严重的,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给予警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加强监督管理”:第(二)项“社区矫正对象无正当理由,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第(三)项“拒不按照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被给予警告的”。
本案中,黄某未经批准擅自离开驻地,不顾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多次劝返的告知,执意违反社区矫正法相关监督管理规定。被发现后,黄某未在第一时间返回驻地,继续长时间在外地停留,违反了监管规定,情节较重,可依法对其给予警告处罚。黄某返回后,由社区矫正机构对其进行严厉教育、警告,同时要求他佩戴电子定位装置,加强监督管理。
整理/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记者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