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酸洗线前切记报批
南海普法
某企业从事铜管生产,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成1条酸洗线(包含3条酸洗槽、4条水洗槽)。经执法人员责令改正后该企业立即按要求拆除该酸洗线。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对该企业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南海分局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第二条第十三项第3点第(1)小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处罚。(1)违法行为(如‘未批先建’)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实施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等措施的。”
《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粤环法〔2021〕7号)第十三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整理/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记者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