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引纠纷调解员以案说法促和解


南海普法
原告深圳某公司是X系列注册商标的被许可人,经过多年大量使用和广泛宣传,X系列注册商标在家具家居行业获得了较高知名度。2022年11月,原告针对南海区多家商户在销售的家具家居商品中擅自使用了与X系列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的行为,向禅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2起,要求6家被告停止侵害X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费及维权费用合计10万元。南海区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禅城法院委托,对该案进行诉前调解。
上述案例中,调解员与原被告双方进行了多次的沟通,了解到原告提出的和解金额远高于类似案件的和解金额,而被告认为原告批量起诉属于恶意维权,认为自己不是生产商不构成侵权行为,双方分歧严重,大大增加了调解难度。
针对上述情况,调解员一方面向被告进行普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之一;另一方面通过调审一体化的类案推送机制,检索原告在国内法院的类似案例,并结合禅城法院提供的相关判例进行分析,向被告说明败诉需要承担的后果,争取被告与原告达成和解。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赔偿金额应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物的价值、被告经营规模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产生的合理费用等因素,而不是单独考虑侵权物的价值。
调解员结合原告此前已经在禅城法院基于同一商标对不同销售商提起过诉讼,建议原告降低本次批量维权索赔金额。最终,原告和6家被告在南海区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签订了调解协议,6家被告共计支付8万元和解款,并承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同时保证以后不再实施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文/珠江时报记者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