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分配应照顾困难继承人


南海普法
■普法案例
秦某生前有两段婚姻,第一段婚姻配偶为陈某,双方育有一子被告秦某3。第二段婚姻配偶为王某,双方育有子女五人,即原告秦某1、秦某2,被告秦某4、秦某5、秦某6。秦某与王某相继去世,留有两套房产及股票、银行存款若干。王某与秦某于2002年各立有自书遗嘱一份,内容是将其名下遗产留给秦某1、秦某2、秦某4、秦某5、秦某6五名子女。
被告秦某3答辩称其长期务农,当前已退出农作,其常年患病、行动不便,且患有脑梗、脑萎缩等疾病,现无劳动能力与经济来源,家庭生活困难,故应为其保留一定遗产份额。
■部门说法
南海区普法办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
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应按照遗嘱继承或者办理。本案中,被继承人王某与秦某生前均留有遗嘱,故在两人去世后,遗产应按照遗嘱分割。但由于秦某3已将步入耄耋之年,现年老体弱,且无正常经济来源,故应在遗产继承中给予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法院最终判决,秦某名下证券交易账户内尚余资金归被告秦某3继承所有,房产及其他财产由其余五名继承人所有。
整理/珠江时报记者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