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矫篇——
无视规定私自外出被戴电子定位装置


南海普法
黄某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社区矫正期间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居住地佛山。监管人员多次劝返,但黄某仍以各种理由拒绝立即返回,后经南海区司法局将情况通报给检察院、法院、公安局,决定对其作出警告处罚,责令其立刻返回佛山。
根据《广东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第六项“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情节较重的,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给予警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加强监督管理”:第二项“社区矫正对象有无正当理由,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第三项“拒不按照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被给予警告的”。
本案中,黄某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佛山,不顾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多次劝返的忠告,执意违反社区矫正法相关监督管理规定。在被发现后,他未在第一时间返回佛山,继续在外地停留,违反了监管规定,情节较重,依法给予警告处罚。黄某返回佛山后,由社区矫正机构对其进行严厉教育、警告,同时要求他佩戴电子定位装置,加强监督管理。
整理/珠江时报记者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