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健篇——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前应进行检查

南海区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对某电子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的线路丝印岗位和绿油丝印岗位存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噪声和丙烯酸。但该公司不能当场出示该岗位的赵某等三人的职业健康检查资料。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秦某承认赵某三人均为公司员工,但并未组织他们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南海区卫生健康局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明确: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而用人单位应当承担检查费用并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同时,用人单位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因此必须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否则将面临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甚至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行政处罚。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及《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七)项的规定,给予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整理/珠江时报记者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