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自愿放弃参加社保,用人单位可否免责?

员工为了多拿工资,主动向企业提出放弃参加社保,企业为了节约用工成本就同意了。这种情况用人单位可以免责吗?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狮山分局邀请广东德先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劳动普法。
【案情回顾】
劳某于某年5月入职某广告公司任司机,在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劳某签订了《自愿放弃参加社保声明(申请)书》,要求放弃参加社保并将社保补贴计算在工资内发放。7月,劳某无故旷工三天,广告公司依照公司规章制度解雇劳某。劳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其与广告公司在当年5月20日至7月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补缴在此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审理裁判】
劳动仲裁委确认了劳某与广告公司的劳动关系,但因征缴社会保险费是国家行政法规规定的一种强制性行政义务,属于社会保险部门的职责,故劳某请求补缴社会保险费不属于仲裁委受理案件的范围,该委依法不作审查处理,并建议劳某就该问题向相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处理。目前该案件已得到妥善处理。
【律师点评】
广东德先律师事务所律师于小桐:
未缴纳社保员工发生工伤 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也就是说,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实行的社会保障制度,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义务。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同样,劳动者也有缴纳社保的义务。员工自愿起草或签订放弃社保的协议,是违反法律规定的。缴纳社保一事,用人单位不能看员工的意愿,无论怎么约定,只要没有按规定缴纳,即为违法行为。所以,在实践中,员工即使自愿放弃参加社保,仍旧可随时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如果用人单位不配合补缴,员工可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投诉立案。员工需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或者劳动仲裁委、法院确认劳动关系的相关裁决、判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会责令用人单位补缴或补足,用人单位还需支付相应的滞纳金。用人单位在补缴后,若有证据证明是员工自愿放弃参加社保并要求将社保补贴作为工资组成部分发放,则在补缴后也可另行起诉向员工追回已支付的社保补贴。
员工放弃参加社保,表面看是节省了用人单位成本,但背后隐藏着巨大的风险。如未缴纳社保,一旦发生工伤工亡等情况,原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都得由用人单位支付。并且随着劳动者法律意识的增强,因未参加社保而产生的劳动争议也越来越多。用人单位想要长久地发展壮大,必须规范自身用工管理,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保。
文/珠江时报记者 马一右
通讯员 黄劲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