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加班,用工单位需支付加班费?
在职场中,加班并不鲜见。那么,什么情况下加班,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加班费?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狮山分局邀请广东德先律师事务所律师以案释法,进行劳动普法。
【案情回顾】
连某此前入职某科技公司,从事财务工作。该公司与连某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为其购买了社会保险,通过银行转账向其发放工资。连某收取工资需签工资单。
后来,该公司与连某解除劳动关系,连某对工资等支付有异议,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返还多扣的社保费、工资、连续3个月的加班费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等。后连某不服仲裁裁决,尤其是对加班费的裁定,于是又向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裁判】
法院认为:关于加班费,连某对此提交了其中某月份的考勤表,并以此为例计算另外两个月的加班费。该考勤表内容完整,与某科技公司提交的请假单相互吻合,故予以采信,但不能以此类推另外两个月的加班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的规定,连某对此负有举证责任,未能举证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因此仅对具体举证的月份的加班费予以支持,其他部分的加班费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最终,根据连某举证及该公司考勤情况,一审、二审法院均支持用工单位需支付员工加班费。
律师点评
广东德先律师事务所律师杨道平:
正常工作时间外加班用工单位应支付加班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即平时晚上的加班费是本人工资的150%,双休日是200%,国家法定休假日是300%。
劳动者加班,延长了工作时间,增加了额外的劳动量,应当得到合理的报酬。在加班费争议处理中,法院一般会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证据妨碍规则,结合具体的案情合理分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举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从上述法律条款可知,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以“谁主张谁举证”为原则,但相关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其应当提供而不提供的,可以推定劳动者加班事实的存在。而在实务上,劳动者在主张加班费时可以提交考勤记录等证据来证明存在加班的事实。
文/珠江时报记者马一右通讯员黄劲坤林晓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