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告知书
被告知人:麻安烈,男,身份证号:452130199108200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2021年3月7日20时许,你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轻便摩托车(车架号:168221601720707),行驶至南海区桂城街道平洲林岳大道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以上事实有现场执法视频图片、讯问笔录、检验鉴定等证据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拟给予你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对上述告知事项,你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对于吊销驾驶证的处罚你有权要求听证。如果提出陈述与申辩及要求听证,请于公告后七日内向佛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提出。
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2021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