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公起诉女婿讨外孙监护权获法院支持

南海普法
案例1
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家属可申请变更监护权
■案情回顾
小萌的父母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小萌由其母亲抚养。2017年,小萌的父亲杨某因多次吸毒,被公安局强制戒毒3年,目前尚在戒毒所戒毒。2018年,小萌的母亲去世,小萌一直和外公外婆生活。为了取得对小萌的监护权,小萌的外公李某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撤销父亲杨某对小萌的监护权,确立外公李某为小萌的监护人。
■部门说法
监护权的设立是为了保护民事行为能力欠缺者即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并通过对被监护人的管教和约束,进而防止其对第三人实施不法的行为。但当监护人有侵害被监护人权益的行为,不愿意或无法履行监护责任时,申请变更监护权更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民法总则》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另外根据《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本案中,杨某在戒毒所被强制戒毒,无法履行对未成年女儿的监护职责,李某作为小萌的外公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监护权。
案例2
强迫未成年人劳动终获刑
■案情回顾
范某、李某夫妻两人租用某出租屋做手表加工及住宿场所。两人以招工为名,先后从中介处招来三名未成年人,使用锁门禁止外出的方法强迫三名未成年人从事手表组装工作。2017年10月,公安人员接到报警后,到场解救了三名未成年人,并将范某、李某抓获归案。法院经审理认为,范某、李某以暴力、胁迫和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未成年人劳动,其行为共同构成强迫劳动罪,判处范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
■部门说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未成年人劳动的案件。《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未成年人心智发育尚未成熟,自我保护的能力较弱,在目前侵犯未成年人权益案件频频发生的现状下,国家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给予了高度重视。本案中范某、李某夫妻强迫未成年人劳动的情形,符合我国《刑法》中关于强迫劳动罪的规定,应以强迫劳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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