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开始后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


南海普法
案情简介:
王叔与妻子罗姨育有小明、小强、小宁(女)三个子女。王叔与罗姨所住房屋拆迁,与村委会签订安置补偿协议,获180平方米的新楼房作为拆迁补偿,该新楼房为王叔与罗姨共有。罗姨去世后,王叔立下公证遗嘱,并经公证处公证,自愿将拆迁补偿新楼房中其享有的90平方米楼房财产的权利与义务由女儿小宁继承。后王叔去世,因与小明、小强就180平方米的拆迁补偿楼房继承问题协商无果,小宁诉至法院,请求继承该房产三分之二的权利与义务。
部门说法:
南海区普法办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上述案例中,王叔订立的加以公证的公证遗嘱,是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因此小宁拥有拆迁补偿新楼房一半的继承权。拆迁补偿新楼房余下的继承份额,没有订立遗嘱与遗赠扶养协议,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配。小明、小强、小宁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三人平均继承余下的继承份额。即小宁享有涉案楼房三分之二的继承份额,小明、小强各享有六分之一的继承份额。
整理/珠江时报记者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