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篇——
外甥可代位继承舅舅的财产吗?
南海普法
整理/珠江时报记者原诗杰
何先生的舅舅孙先生早年丧偶,一直没有再婚,且无子女,父母也去世多年。孙先生晚年生活长期由包括何先生母亲在内的3个兄弟姐妹轮流照料。孙先生有意愿在死后,让3个兄弟姐妹共同继承自己名下的房产、存款等遗产。但半年前,何先生的母亲不幸因病去世。那么,将来孙先生去世,何先生能否代替已去世的母亲,作为继承人之一继承舅舅的遗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第1128条第二款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第三款规定:“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本案中,如果何先生的母亲继承了孙先生的遗产,那么何先生有权代位继承舅舅孙先生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