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篇——
商品质量不合要求经营者有更换义务


南海普法
■案例简介
某市民反映,2021年1月在某商家购买了一套沙发、餐桌、餐凳等家具,总金额达16989元,与商家确定颜色后,商家表示沙发如出现染色可提供免费清理的售后服务。
同年4月24日,商家将沙发送货上门,该市民发现沙发存在多条划痕、侧走线缝隙过大、棉絮外露等质量问题,要求退货退款。但商家表示只换不退,也否认售后服务包含免费清理。后经某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解,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商家同意退款给投诉人。
■部门说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本案中,某市民购买的沙发存在质量问题,造成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事实成立,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可以要求退货。
■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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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珠江时报记者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