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子女有义务赡养继父吗?
案例简介
多年前,李女士和丈夫离婚,法院判决7岁的儿子由李女士抚养。之后,她带着儿子与陈某结为夫妻,共同生活了18年,并一起养育儿子。陈某因疾病丧失了劳动能力,要求李女士的儿子每个月给他500元生活费,遭到李女士的儿子拒绝。李女士的儿子认为,他对生父尽着赡养义务,陈某是继父,不应该由他来赡养。
部门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第1072条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根据继父母子女之间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继子女是否已经成年,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是否实际接受生活上的照顾抚育,家庭生活融洽程度等实际情况予以综合判断。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仅是直系姻亲关系,没有法定的权利义务。
本案中,李女士与陈先生结婚时,孩子未成年,两人共同生活了18年,并养育孩子,陈先生与继子之间形成了抚养关系,故其继子应当对陈先生承担赡养义务,也就是说,本案中李女士的儿子对其生父和继父都有赡养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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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珠江时报记者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