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篇——
使用过期食品原料商家被罚 5万元
■案例简介
2021年3月23日,某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地一家面包茶饮店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店铺的食品加工区域内,发现有芝士火腿包、朱古力爆浆包、红豆包、蔓越莓吐司包等一批过期食品,与其它均在有效期内的食品放置在同一冰柜内。当日,执法人员便立案调查。
经查明,该店铺经营者邝某胜于2020年12月29日至2021年2月7日期间,向当地某食品有限公司分别购进上述食品原料用于制作面包,通过解冻、烘烤等工序加工为成品销售。经核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货值共1663.6元,违法经营货值共1746.6元。
■部门说法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本案中,市场监管局依据上述法规对该店铺经营者做出行政处罚,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共计21包,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3元,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
■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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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珠江时报记者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