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报错误指标造成统计违法

南海普法

■案例简介
2019年8月,某地统计部门以专项检查的形式对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统计执法检查。在检查中,执法人员对《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财务状况》进行了全面检查,该单位该报表多个指标出现错误,经过计算发现,“本年应交增值税”指标上报数与检查数差错率为42.88%;“本年年初存货”指标上报数与检查数差错率为199.98%;“本年应付账款”指标上报数与检查数差错率为93.17%,构成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统计部门对该单位做出了警告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部门说法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作为经济普查对象(个体经营户除外)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本案中,该单位的统计人员称,2018年的统计报表是由代理记账公司代报的,因为代理记账公司的会计兼统计人员没有进行过统计方面的培训,导致了多个指标出错。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由于代理记账公司没有完全负起责任,随意填报统计报表而引发的统计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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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珠江时报记者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