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计生政策迎来重大调整
再婚夫妻也可生三孩 新增10天育儿假
12月1日上午,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明确了新增父母育儿假、独生子女护理假,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等内容,自决定公布之日起施行。政策调整有哪些变化?听听专家怎么说。
/政策调整五大变化/
变化1
再婚夫妻可生三孩
条例简化再生育管理,明确再婚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不再对再婚夫妻之前生育的子女进行合并计算。
变化2
无需再交社会抚养费
条例删除与三孩政策不相适应的制约措施,包括删除社会抚养费征收、婚育证明违法责任和强制执行等内容。
变化3
新增育儿假护理假
根据条例,女方在国家规定的98日产假基础上,再享受80日奖励假,总计178日,男方享受15日的陪产假。
新增育儿假,规定在子女3周岁以内,父母每年各享受10日育儿假。
为缓解独生子女照护父母的压力,条例明确,父母年满60周岁以上的独生子女,每年有5日护理假;父母患病住院治疗的,其子女每年有累计不超过15日的护理假。
变化4
养娃有压力,政府来分担
条例新增生育支持措施,提出各级政府应当采取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
配租公租房时,可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
鼓励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减少工作时长、实施远程办公等措施,为家庭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
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
变化5
托育将更加方便
条例明确,要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
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支持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业园区、学校、商业楼宇及青年女职工集中的单位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有条件的可以向附近居民开放。
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适龄幼儿。
/专家解读/
为何未进一步延长产假天数?
放眼全国,在本轮人口计生条例修订过程中,北京、上海、浙江、重庆、青海等多省市明确延长了产假天数。如北京、上海由30天延长到60天,加上基础产假共158天;浙江对产假期限分类作出规定,女方生育一孩延长产假60天,生育二孩、三孩延长产假90天,总计188天。
但此次广东修订《条例》并未对产假天数作出新的调整。
既然鼓励生育,为何广东不进一步延长产假天数?对此,专家认为,本轮各地修订条例,一些延长了产假的地区其实大多都是原先产假相对较短的地区。广东的产假在全国虽不是最高,但也已比较靠前。
目前全国各省份产假天数为128~190天不等,男性陪产假为7~30日不等。广东的假期天数已超过大部分省市。
专家表示,产假太长不仅不利于企业发展,不利于女性就业,实际上也对女性自身的事业发展产生不利影响。产假的长短,一定要结合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一定要结合家庭和妇女发展的实际需求。
今年8月31日,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在答复省政协委员提案中关于延长产假的建议时就明确表示,当前的假期时长较为契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如进一步延长产假、陪产假等假期,需要综合考虑休假所涉及的劳动报酬、用工成本以及岗位空缺对生产经营的影响等多方面问题,还受到生育保险支付能力等因素的制约,同时也可能加剧女性在就业市场的不利地位。”
为何增设育儿假?
虽然广东的产假、陪产假天数维持现状,但此次修订增设了父母育儿假。目前,育儿假成为不少省市共同的选择,多数为子女年满三周岁之前,父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儿假各5~15天不等。
专家认为,相较于产假,育儿假更强调生育后的照护,父母可以采取更灵活更合适的方式来安排育儿时间。
“婴幼儿出生后家中无老人帮带,幼儿园又不接收,这样的现实困境让不少家庭生育意愿下降。”专家认为,广东这次探索实施父母育儿假,是根据我省实际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做出的制度安排。
专家指出,增设父母育儿假,就是要鼓励夫妻共担育儿责任,同时也是健全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机制的具体措施。
另一个值得注意的条款是,《条例》给予了独生子女假期优惠,保障计划生育家庭的权益。据规定,父母年满六十周岁,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其子女每年五日的护理假;患病住院治疗的,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十五日的护理假。
“独生子女护理假的设计很独特,彰显了广东对独生子女家庭的人文关怀。”专家表示,父母育儿假、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等一系列有关假期的时间安排和支持政策,既表明广东充分照顾到“一老一小”,又强调夫妻共担育儿责任,是广东创新的鲜明体现。
生育假期用工成本该如何分担?
“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广东修订《条例》增加这一表述,释放出了明显的信号。
“健全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机制,是一个复杂而现实的问题。”专家表示,产假属于带薪休假,单位女性较多,生育孩子的行为较多,自然增加了企业的用工成本。企业因此更倾向于招收男性,实际上对女性实行了就业歧视。
专家指出,在一定意义上,就是因为没有平衡好生育和女性就业之间的关系,影响了妇女的生育意愿和生育行为,导致她们选择少生、迟生甚至不生。中央提出要健全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机制,目的就是为了给企业减负,为男女平等提供保障。
生育成本共担机制的核心是“共担”,政府、单位、家庭、个人,都是共担生育成本的责任主体。专家建议由政府、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假期用工成本,其中政府承担40%,企业和个人各承担30%。
整理/珠江时报记者刘浩华来源/南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