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记账 应订立书面合同


南海普法
■案例简介
2020年,相关部门在专项检查中发现,某代理记账机构在接受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业务时,没有按规定订立书面委托合同,违反了《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规定。
■部门说法
南海区会计学会提醒,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十二条规定: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应当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除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外,应当明确下列内容:(一)双方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各自应当承
担的责任;(二)会计资料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三)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四)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及相应的责任;(五)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业务交接事宜。第十四条规定: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二)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予以保
密;(三)对委托人要求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行为的,予以拒绝;(四)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相关问题予以解释。
■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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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珠江时报记者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