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联篇——
赌博债务是否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南海普法

南海女声
■案情回顾:
陈某被公司辞退后,沉迷赌博,欠下了多笔债务。其妻子梁某得知后,通过变卖家中汽车等途径替他还清债务,陈某承诺不再参与赌博。时隔三个月,陈某在朋友的怂恿下,再次沉迷赌博,并欠下巨额债务。梁某忍无可忍,表示不再替夫还债,并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该案中,陈某所欠下的赌博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部门说法:
《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南海区妇联提醒,在本案中,陈某因赌博所欠的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属于一方个人不合理的开支,因此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并且梁某事后也并未追认,因而梁某无需共同承担陈某所欠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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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珠江时报记者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