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篇——
非法收购、加工、出售野生动物将面临处罚


南海普法
■案情回顾
2019年11月,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南海分局与佛山市森林公安分局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发现梁某承租的位于里水镇某房屋内存在疑似鸟类加工窝点,并在现场查获鸟类死体(包括小鹀、燕雀、普通朱雀、黄眉鹀等)共493只。经自然资源执法人员查明,当事人梁某收购、加工、出售上述保护野生动物且没有相关来源证明和未具备相关的行政许可。
■部门说法
本案中,梁某的行为违反了《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出售、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提供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的规定。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因此,佛山市自然资源局依法没收鸟类死体共493只,并对梁某处以罚款162690元。
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南海分局呼吁广大市民,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人人有责。
■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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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珠江时报记者梁艳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