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篇——
保全证据公证防止证据灭失
南海普法
某大型餐饮管理A公司发现,公司的网页链接及网站的宣传信息被B公司私自篡改,其公司的注册商标、菜品被盗用在B公司的网站上进行自我宣传,侵犯了A公司的网站著作权、商标专用权等合法权益。提起诉讼前,A公司向某公证处申请对B公司涉嫌侵权的网站内容进行保全证据。该公证处依法受理了该公证事项,并立即对相关网页进行保全证据。尽管B公司在法庭上否认对A公司的侵权事实,但法院经过审理后,采纳了该公证处的证据保全公证书,判决B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
南海公证处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第(九)项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保全证据公证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保全证据公证是公证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以及有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行为过程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监督的活动。保全证据公证能防止证据的灭失和发挥证据的证明效力,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及时解决纠纷提供可靠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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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珠江时报记者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