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联篇——
婚内隐藏转移财产夫妻可以不离婚分割财产

南海普法
案例简介
余某(女)和王某(男)为夫妻关系。双方婚后共同生活期间,余某将工资全部交给王某保管。不料,王某不但不履行夫妻义务,还将夫妻的共同存款20万元,全部取出后进行隐藏、转移,其行为严重侵害了余某的合法权益。在不离婚的前提下,余某能否向法院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部门说法
《民法典》第1066条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该条规定为不想离婚但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人们提供了救济途径。在本案中,王某在未经余某同意的情况下,将共同财产中的20万元转移,余某要求分割该存款的诉求,属于法律规定中可以分割婚内共同财产的情形。
相关链接
3月12日至3月13日,南海区普法办、南海区妇女联合会联合举办“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主题微信学法大赛,参与游戏答题有机会获得微信红包等丰厚奖品,详情可关注“南海普法”微信公众号。
整理/珠江时报记者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