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篇——
河道内运河砂 应持合法来源证明

南海普法
■案情回顾:
2021年1月13日,南海区住建水利局执法人员在西樵镇海舟对开西江干流水域高明大桥上游200米处水域对“贵港盛2**”字样运输船登船检查时,发现运输船上装载货物为工地开采的砂料(属于河砂的一种),船长徐某现场未能提供任何该船河砂的合法来源证明。
■部门说法:
根据《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禁止装运非法开采的河砂。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运输河砂应当持有河砂合法来源证明。”徐某违反《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南海区住建水利局作为监管部门可依据《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及《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河道采砂类)》关于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运输河砂的相关裁量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南海区住建水利局提醒,河砂属于国家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采运,应当依法采运,否则将面临被水行政主管部门扣押违法运输工具,没收违法运输的河砂和最高五万元罚款的处罚。
■相关链接:
3月27日至3月28日,南海区普法办、南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联合举办“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推进水资源集约安全利用及平安住建”主题微信学法大赛,参与游戏答题有机会获得微信红包等丰厚奖品,详情可关注“南海普法”微信公众号。
整理/珠江时报记者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