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尽看管义务儿童溺亡须赔偿
南海普法
案例1
带邻居小孩外出未尽义务看管要担责
■案情回顾
2011年8月12日下午,翟某带着儿子去村外玩,邻居吕某7岁的儿子宁某欲跟随一同去玩。因天色已晚,吕某不同意,翟某说玩一会儿就回来,没事。于是宁某便跟随翟某一同去村外井边玩,翟某在井边给儿子洗完澡后即独自回家。吕某见儿子迟迟未归,便四处寻找,结果发现宁某已溺死于井内。吕某遂将翟某、村委会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损失。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翟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
■部门说法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死者宁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危险程度及危害后果不能做出正确判断。当宁某经监护人吕某同意后,随翟某一同外出玩耍时,翟某即对宁某具有临时的看管义务,在此临时看管期间应当保护宁某的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然而,翟某将7岁的宁某独自遗留在存有重大安全隐患的场所,未对宁某尽到看管义务,致使宁某溺水身亡,对此存在重大过失,翟某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同时,吕某作为宁某的法定监护人,未正确履行监护职责,可以相应减轻对方的民事责任。村委会作为水井的管理者,不存在过错,对宁某的死亡不负民事责任。
案例2 教唆未成年人犯罪 依法从重处罚
■案情回顾
2018年1月,被告人王某(15岁)在某网吧上网,后因王某身上没有带钱,该网吧管理员唐某便怂恿王某拿砖头到其他网吧实施抢劫。王某于当天到另一间网吧,持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威胁被害人汪某并劫得人民币185元。后来王某将抢劫经过告诉唐某,称抢得人民币80余元,唐某便让王某请其喝饮料。法院审理后,判决:一、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被告人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部门说法
本案是一起教唆未成年人实
施犯罪的典型案件。未成年人王某到唐某管理的网吧上网,唐某因害怕王某在其网吧偷东西,便怂恿王某去别的网吧实施抢劫,而王某便信以为真去实施唐某教唆的犯罪。根据《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因此,唐某虽无具体实施抢劫,但因有教唆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而王某经法庭教育,对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有了深刻的认识,能够真诚认罪、悔罪。法庭从挽救失足未成年人角度出发,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其判处缓刑,给其一次悔过自新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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