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知识知多D
行政诉讼中,被告搜集证据有限制吗?
现实困惑
赵某和同事王某在某饭馆吃饭时,因琐事发生争执,而后升级为斗殴。公安局接到报案后赶到现场,发现王某头部受伤,倒在地上,于是当场作出裁决对赵某执行15天的行政处罚,对王某未作处罚。赵某不服,拘留期满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法院受理案件后,要求公安局在规定时间内将行政处罚的有关材料送交法院,但被告公安局一直没有提交材料,法院遂作出被告败诉的判决。在行政诉讼中,对被告搜集证据有限制吗?
律师说法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搜集证据是有限制的。由于行政诉讼审查的是被诉行政行为在成立状态下的合法性问题,在原告提起行政诉讼时,被告就已经完成了具体的行政行为,如果这期间整个过程是合法的,则被诉行政机关根本不用重新搜集证据。也就是说,如果被诉行政机关放着现成的证据不用,还要搜集新证据,那么也就意味着原行政行为的程序、证据存在不合法的地方。因此,法律才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搜集证据,这也使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原则能够体现出原有的价值。
本案中,原告赵某在提起行政诉讼之后,应诉的被告公安局不能及时将证据交到法院,这说明原有的证据很可能有不合法的地方,提交上去会很不利,因此才需要重新搜集证据。按照限制规定,这是不被允许的。即使将重新搜集到的证据交到法院,法院也不会采信的。
行政机关可以就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重复的处罚吗?
现实困惑
高某经营着一家副食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高某经营的商品种类超过既定范围为由,要吊销高某的营业执照。高某不服,于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过调查,判决工商局撤销吊销高某营业执照的行政行为。判决生效后不久,工商局又以同一理由,再次吊销了高某的营业执照。工商局的做法正确吗?
律师说法
工商局的做法是不合法的。依照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本身就处在一个管理者的位置,有权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这对于行政相对人来说,事情永远得不到解决,这是非常不利的。实际上,这也会助长行政机关因事报复的气焰。因此,法律对此作了明确的限制。
本案中,高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已经胜诉,工商局就应该撤销原来的行政行为,并且不得就同一理由再次作出一样的行政行为,否则就是不合法的。具体到本案,高某可以再次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在诉讼期间,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吗?
现实困惑
韩某到某市出差,遇到暗娼叶某。两人准备前往娼宿地点时,被附近巡视的警察抓获,将两人带至公安局。韩某承认了自己有嫖娼的意图和违法行为,公安局依法作出了罚款2000元、行政拘留15天的行政处罚,并将其移交行政拘留所。韩某的同事发现其在看守所,便为其办理了保释手续。韩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公安局的处理决定。诉讼期间,可以向法院申请停止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吗?
律师说法
该案涉及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诉讼不停止执行,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推定有效,不因当事人对该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而停止执行。但是,这样的规定不是绝对的,也有例外的情况。
案例中,原告韩某受到了罚款2000元、行政拘留15天
的行政处罚。按照规定,如果韩某的家属能够找到保证人或者按照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可以暂缓原裁定。韩某被保释以后,暂缓执行拘留处分,公安局对韩某作出的具体的行政行为已处于暂时停止的状态,无须法院再作出停止执行的判决。
在行政诉讼中,谁负有举证责任?
现实困惑
2009年3月,赵某驾驶货车行至高速公路出口时,与一小客车相撞,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交警经过调查取证,认定赵某负主要责任。赵某不服交通认定,于是提起行政诉讼。诉讼中赵某要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吗?
律师说法
赵某不负有举证责任。在行政诉讼当中,举证责任主要由被诉的行政主体一方承担。我国《刑事诉讼法》之所以这样规定,是由于这样规定有利于保护原告一方的诉讼。原告一方原本就处于劣势,如果让原告方负举证责任,会使原告方在行政诉讼中的诉权得不到实质性的保护。此外,由被告方负举证责
任,有利于充分发挥行政主体的举证优势,让有能力的一方举证,更能有效地推进诉讼的进程。当然除了以上两点外,还考虑到由被告方负举证责任,也可以促进行政主体依法执政,算是起到监督的作用。
本案中,赵某诉交警大队一案,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赵某不必负举证责任,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上诉有期限吗?
现实困惑
张某和妻子王某平日里就横行霸道,经常欺负邻居,在他们居住的小区里人尽皆知,大家对他们两口子的所作所为早就看在眼里,恨在心里。一天下午,王某因为一些琐事与邻居的老太太发生争吵,没吵几句双方便动起手来,老太太的老伴儿闻讯赶来竭力劝说他们不要打架,没想到,劝解不仅没起作用,85岁高龄的老头还被同样听见风声前来增援的张某一阵拳打脚踢。老人将张某夫妇告上法庭,经过司法鉴定,老人被鉴定为轻伤。法院经审理认定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张某不服判罚,想提起上诉。请问,张某应该在一审判决后的多长时间内提起上诉?
律师说法
上诉是有期限的,张某的上诉应当在收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提出。上诉权是被告人依法享有的重要刑事诉讼权利之一,被告人提起上诉,不需要理由,也就是说,只要是被告人提起的上诉,法院一般都会受理。但是,上诉是有期限的,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法院之所以规定上
诉期限,一方面是为了让上诉人有一定的时间考虑是否提出上诉和提出上诉的理由,同时,也是为了保证一审中的错误可以得到及时的纠正,以免拖延诉讼。
本案中,张某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提起上诉,这是张某的权利,任何人都不能剥夺。但是,张某要在法定的期限内提起上诉,如果过了期限,就丧失了上诉的权利。
在行政诉讼中,可以申请先予执行吗?
现实困惑
原解放军某部队排长林某因公负伤,经鉴定为三级乙等伤残,每月享有860元的伤残军人抚恤金。2003年1月,林某被批准回乡,同年4月到县民政局办理手续并要求领取1月至3月的伤残抚恤金,县民政局以林某未及时办理手续为由拒绝发放。林某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期间,林某以生活困难为由,向法院申请要求被告先行支付1月到3月的抚恤金,解决生活困难。县人民法院认为林某的理由属实,据此作出书面先予执行裁定,令被告县民政局先支付林某1月至3月的抚恤金。法院的做法正确吗?
律师说法
法院的做法是正确的。先予执行,是指在人民法院对某些行政案件作出裁判以前,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裁定被告预先给付其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其他财物的权利。原告提起行政诉讼的目的应该是为了解决一些问题,但诉讼的过程也许会很漫长,长时间的等待也许会使其原本就困难的生活变得更加困难。申请先予执行就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
而设立的制度:在诉讼还在进行当中,先予执行一部分财物,解决原告生活、生产上的困难和需要,及时、有效地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原告林某的生活困难,等不到诉讼结束后再解决问题了。鉴于这种情况,林某可以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要求被告支付一部分财物,及时地解决林某生活上的难题,法院依照林某的申请及时地作出了裁定,是正确的。
什么条件下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现实困惑
左某买了一辆货车,用于做运输货物的生意。在一次运输任务前,左某喝了半瓶二锅头,在上高速后,酒劲开始发作,左某无法有效控制货车行驶,导致事故发生。撞坏一辆小汽车,导致司机及车上的乘客当场死亡。检察机关对此案提起了公诉,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受害人的家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院最终判决左某有期徒刑十年,并赔偿受害人家属一定的经济损失。请问,哪些案件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律师说法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的情况下,受害人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第一原告必须是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即法律中所说的被害人。所谓被害人是指其实体权利遭受犯罪行为
侵害的直接被害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第二有明确的被告,有明确的赔偿数额和事实理由。而被告是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第三被害人的损失为物质损失,且是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第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对国家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
现实困惑
某大学三年级学生王某和同学林某等人到歌厅通宵跳舞,一男子见王某的一个女同学长得漂亮,便上前搭讪。王某上前保护女同学,双方起了冲突。闻讯而来的警察将两方人都抓了起来,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王某认为男子冒犯在先,自己与同学是正当防卫,不应该被拘留,于是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王某该向哪个法院提起呢?
律师说法
案件涉及行政诉讼的管辖问题。行政诉讼的管辖有很多的分类,例如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等。本案涉及地域管辖,按照《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法律也有这样的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
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王某及其同学与另一群人打架,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拘留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对这种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起的诉讼,应由王某所在地或者作为被告的公安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被告人上诉后二审法院会加重判刑吗?
现实困惑
刘某经过长时间的精心策划,将某电力公司设在邻村的价值5000余元的100余米的绝缘铜芯进户线盗走,没几天他就被公安机关抓获,后来他被提起刑事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00元。刘某不服,想提起上诉,但是他又十分担心二审法院不会支持自己的诉求,反而加重量刑。那么,二审法院会加重量刑吗?
律师说法
二审法院不会改判更重的刑罚。案件涉及上诉不加刑的原则。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罚的一项审判原则。也就是说,无论在什么情况下,第二审法院都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就是为
了使当事人打消疑虑,充分行使自己的上诉权。
本案中,刘某不必担心二审法院会加重判刑,他只需要依法行使上诉权,其他的顾虑是多余的。二审法院会重新审理该案件,如果一审法院的判决真的过重,二审法院会及时改判,如果一审法院的判决正确,二审法院也只会维持原判。
整理/珠江时报记者李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