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规定”告诉你 这些“小事”莫开口
“老朋友,帮我把刘法官约出来!”“大侄子,阿姨有案子在你们法院!”……如果您有在法院工作的朋友,请不要跟他这样“打招呼”。
当前,南海法院正在深入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将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作为集中整治的顽瘴痼疾之一。本期家书,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下“三个规定”的内容吧。
什么是“三个规定”?
2015年,中办、国办、中政委、“五部委””先后出台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简称为“三个规定”。
哪些情形属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
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
哪些属于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
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司法人员应遵守哪些办案纪律?
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当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接待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因办案需要,确需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在非工作场所、非工作时间接触的,应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获批准。
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因不明情况或者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时间或非工作场所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应当在三日内向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整理/珠江时报记者 杨慧 通讯员 南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