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使用商业秘密离职员工与竞争公司共担责任


南海普法
■案例简介
某科技公司销售经理张某离职后,将客户名单和产品报价单泄露给竞争对手,导致原公司损失重大。某科技公司发现后,向法院起诉张某及竞争公司,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法院审理认为,张某违反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条款,竞争公司明知仍使用,构成共同侵权,判决其赔偿20万元。
■部门说法
上述案例中,某科技公司的客户名单及产品报价单,经法院认定为商业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一条款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均不得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张某作为某科技公司原来的员工,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负有保密义务,其离职后泄露客户名单和报价单的行为直接违反了该条款。同时,张某的行为违反竞业限制条款,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非法披露商业秘密”的侵权要件。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
明确禁止以盗窃、贿赂、欺诈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以及明知商业秘密来源非法仍使用、披露的行为。竞争公司在明知张某违反保密义务的情况下使用其提供的商业秘密,符合该条款规定的“第三人明知或应知”情形,构成共同侵权。
南海区司法局提醒,任何通过不正当手段破坏竞争秩序的行为,均将付出高昂代价。员工须严守职业操守与法律底线。离职人员不得以泄露商业秘密或违反竞业限制谋取利益,否则将面临违约赔偿与侵权责任双重风险。企业获取商业信息需合法审慎,若明知信息源自他人违法行为,即使未主动窃取,仍构成共同侵权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企业也应完善商业秘密保护机制,通过签订保密协议、技术加密等措施落实“保密性”要求,否则可能因证据不足丧失法律救济。唯有员工与企业共守法律红线,才能维护健康的市场生态。
文/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记者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