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一次“指尖”操作他竟泄露了国家机密


南海普法
■案例简介
小张在一家涉及国家重要项目的企业工作。一次午休,他为图方便,用连接外网的手机拍摄了项目部分资料发给同事,想提前沟通工作。可他不知道,这简单的“指尖”操作,让不法分子通过网络漏洞获取了这些照片。
很快,项目关键信息泄露,被竞争对手利用,不仅使企业遭受重大损失,该项目对国家相关领域的战略布局也产生了负面影响。小张因过失泄露国家机密,面临法律严惩。
■部门说法
上述案例揭示了数字化时代“指尖泄密”的隐蔽性与破坏性。小张在用连接外网的手机拍摄项目资料并发送给同事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十九条中关于“涉密信息不得随意通过互联网传输”的规定。
小张虽未主观故意泄露机密,但他在非涉密设备上处理机密信息,导致重要数据通过公共网络流向不可控场所,为不法分子提供可乘之机,构成过失泄露国家机密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规定,他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法院将综合考虑其主观过错程度和客观危害后果来确定最终的刑罚。
南海区司法局提醒,国家秘密保护无小事,日常工作中的每个操作都可能是国家安全防线的关键节点。在万物互联的今天,公民须树立“保密即守土”的责任意识,严守“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涉密”的铁律,以规范操作筑牢数字时代的保密长城,让“指尖”成为守护国家利益的盾牌而非漏洞。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十九条禁止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
禁止未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
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文/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记者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