棍棒教育致儿子受伤“虎爸”被判有期徒刑


南海普法
■案情概况
2022年4月15日上午,吴某来到南海区桂城街道某出租屋看望儿子小吴,发现小吴没上网课、没做作业,恼火之下抓住小吴,用包塑铁衣架在其臀部、大腿和腰部等部位击打十多下,致其受伤。
次日,小吴与其母朱某到桂城派出所报案,后经南海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其受钝性暴力作用,致躯干及四肢多处挫伤(挫伤面积达体表面值4.3%),属轻伤二级。
同年4月19日,吴某因涉嫌故意伤害,被桂城派出所抓获归案。同年12月20日,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某涉嫌虐待罪提起公诉。因吴某未委托辩护人,南海区法律援助工作室依法指派广东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戴国梁、张小莉为吴某辩护。
经认真查阅案卷后,戴国梁认为检察机关以虐待罪起诉吴某的定性不准确,本案应属故意伤害罪。此外,吴某若想被轻判,需取得朱某的刑事谅解;若想取得刑事谅解,吴某则必须履行“离婚案”中的赔偿义务。在征得吴某的同意下,戴国梁积极联系“离婚案”的执行法官,分头对当事人做思想工作。最终吴某与朱某达成了《赔偿协议书》和《刑事谅解书》。
2023年3月1日,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吴某的行为不构成虐待罪,而是构成故意伤害罪,且本案是因对孩子的管教方式不当而引发,吴某确有悔罪表现,亦取得了受害人小吴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判处吴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律师说法
戴国梁表示,本案是一起父亲“教训”亲生儿子触犯故意伤害罪典型案例。吴某是外来务工人员,承受着较大的家庭压力,其望儿成才之愿迫切,但采取暴力手段教育孩子,甚至造成孩子轻伤二级的严重后果,远远超越了正常家庭教育的界限,属于家庭暴力,给孩子造成了严重的身心伤害,导致他受到了法律制裁。
本案的主要争议点在于,吴某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是属于虐待罪还是故意伤害罪。从犯罪故意上看,吴某明知或应当知道自己对儿子的殴打行为,可能引起儿子身体健康的损害,仍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主观上具有伤害的犯罪故意。从鉴定结论可以看出,小吴的轻伤是吴某的一次偶发殴打行为造成的,而不是长期虐待的结果,因此也可判断出此案应定性为故意伤害。
■相关法条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整理/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记者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