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品受损责任谁承担?

南海普法

■案例简介
某家电城举办大宗电器试用活动,指定电器可试用7天,试用满意再付价款,不满意则可以退货。小李兴致勃勃地挑选了一台空调回家试用,不料试用2天后,空调外机因台风卷起的杂物遭到损坏。小李通知家电城回收空调,销售经理却表示,小李取走的是完好空调,退还时已损坏,应赔偿空调外机的损失。
■部门说法
南海区普法办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条规定,试用的商品在试用期内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试用商品的提供者承担。
在本案中,小李在正常使用空调期间,外机因台风造成的杂物损坏,损失应由家电城负责。当然,这一前提是试用者需合理使用试用商品。若试用者使用不当,例如因堆放杂物阻碍空调散热而导致损坏,试用者应对商品损坏承担赔偿责任。需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试用者在试用期结束未明确表示购买或拒绝购买的,视为购买。若本案中空调未损坏,试用期结束时小李未作表态,家电城有权要求小李支付空调价款。因此,试用需谨慎,不满意应及时反馈,以免逾期产生责任。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九条规定,还就试用产品的使用费作了规定。试用产品的使用费必须明确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视为无使用费。因此,即便没有明确表明免费试用,只要没有明确约定使用费,试用人就无须支付使用费。上述案例中,家电城明确表示“免费试用”,故小李无须支付使用费。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八条规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部分价款或者对标的物实施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等行为的,视为同意购买。
第六百四十条规定,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整理/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记者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