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避同学欺凌时切勿自伤


南海普法
■案情简介
唐某、石某等人均为某中学初一级同班同学。某天午休时间,石某等三名学生一同对唐某实施了侮辱、轻微暴力、辱骂等行为,导致唐某从位于三楼的教室窗户跳下受伤,经鉴定唐某伤残等级为八级伤残。
经审理,法院判决石某等三人分别对唐某承担5%、30%、40%的民事赔偿责任,因该三人均系未成年人,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进行赔偿;某中学对未成年学生没有充分履行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承担20%的责任;唐某在受到不法侵害时没有及时向老师和学校报告,反而选择自伤,自担5%的责任。
■部门说法
青少年在生理上和心理上都正处于发育阶段,世界观、人生观尚未完全形成,很容易受社会不良风气和因素的影响,因此导致校园暴力事件发生。受害人面对校园暴力,可能会选择默默承受,因而经常被学校、家长和社会忽视,对受害人的身体和心理健康造成负面影响,严重者甚至影响人格发展,导致精神疾病。
南海区普法办提醒,面对校园欺凌,孩子们一定要勇敢说“不”,学会反抗,同时,要及时告诉老师和家长自己受到的欺凌行为,严重时请求警方介入。更重要的是,校园欺凌事件的不良后果在于,不只是被欺凌者会受到身心创伤,对欺凌者的人格发育也有负面作用。当孩子遭遇到校园欺凌事件,家长和老师要第一时间安抚孩子的情绪。日常中,老师、家长也不能忽略孩子之间的小矛盾,应当引导孩子正确地处理同学之间的关系,合理解决矛盾冲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整理/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记者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