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舌之争持刀报复激情杀人被判死刑

南海普法

■案情简介
罗某与妻女申某、小罗在乘车回家的过程中,因琐事与余某发生了口角,期间,申某打了余某耳光,余某声称要报复。当晚20时许,余某从家中带上水果刀来到罗某家门口,双方再次发生争吵撕打。在此过程中,余某用水果刀刺向罗某腹部,致罗某死亡。一审判决余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防范提醒
近年来,因各种压力导致人心浮躁,很多人遇到事情往往以“激情冲动”作为宣泄情绪的手段。当人们因为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发生口角争执后,容易因冲动采取暴力手段解决问题,甚至激情杀人。但一时的冲动,不仅不能取得想要的结果,还会给双方家庭带来巨大伤痛。上述案例中,余某和罗某一家平常没有大的矛盾,只是因为一次相遇发生了口角,如果双方相互退让一步,就能避免惨案发生。
南海区普法办提醒,生活中可能偶发一些微小的摩擦,一定要保持理智,清楚冲动的后果,通过文明、平和的方式解决摩擦。过激的语言、暴躁的行为可能导致小的摩擦演变为争吵斗殴,甚至引发悲剧的发生。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整理/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记者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