球场口角致受伤需承担赔偿责任
南海普法
■案情简介
暑假到了,13岁的小刘、14岁的小杨和其他球友在小区附近公园打篮球,因抢球问题,小刘和小杨发生了口角。小杨冲动之下,用力推搡小刘,并将其按倒在地进行殴打,导致小刘肘部、腿部受伤。
小刘多次与小杨及其家人协商赔偿未果,于是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杨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万余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小杨向小刘支付医疗费等费用4000元。
■部门说法
近年来,未成年人在玩耍时发生人身损害的事故时有发生。部分未成年人参与篮球、足球等高对抗性运动时,常常因为对某些不规范动作危险性认识不到位,动作超出技术常规致伤他人。还有一些未成年人世界观尚未形成或不成熟,做事容易冲动不计后果。
南海区普法办提醒,未成年人参与群体性活动时,家长要注意正确引导,必要时进行有效的随身看护,及时发现并制止危险行为。学校和社区等可以通过开设安全教育课程、播放法治宣传片、举办法律知识竞赛等方式,引导未成年人增强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整理/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记者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