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水军,水有多深?
一人操作数十部手机、直播间带节奏……

“网络水军”是个热词。但这个“水军”长啥模样,恐怕许多人并不清楚。
比如,你满怀期待买回一款排行榜上的热销商品,开封后却发现粗制滥造;你参加某个公众投票活动,某些项目得票不可思议地大幅攀升;你在直播间激情下单一款满屏“好评”“回购”的产品,收到后竟发现货不对板……
无需质疑自己的认知,你可能遭遇了“网络水军”。他们以获取利益为目的,参与刷单做假、捧人造势,甚至造谣引流、言语暴力,对网络秩序形成严重干扰,也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
日常生活中,消费者及当事人如果发现这些违法违规行为,可依法向平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网信、网安等管理部门举报。
虚增直播间人气,“网络水军”团伙落网
太原警方近期破获一起网络控评案件,涉案金额1000多万元,抓获“网络水军”团伙成员8人。让我们一起拆解这起案件,看看“网络水军”作案的背后黑幕。
“网络水军”头目接到有偿任务后,通常会发布任务招募成员。这起案件中,刷量任务的“行情价”如下:直播间挂人气,每人每小时0.2元至0.5元;在直播间发弹幕,每人每小时1.8元至2.5元;添加关注成为粉丝,每人0.08元到0.2元;点赞和评论,每条0.15元至0.25元。
看到有钱赚,就会有人前来接单成为刷手。此案中的付某,先后购置70余部手机、注册200多个社交账号,用来接单和完成任务。截至案发,付某已接单1万余件,非法获利3万余元。
付某背后,隐藏着一个遍布全国的“网络水军”团伙。
付某的上线李某,手下有上百名付某这样的刷手。李某将业务分发给下线,并从中抽成。
李某的业务,又来源于他的上线徐某和李某某。据办案民警介绍,从2021年开始,徐某和李某某开设150多家网络店铺用来招揽业务,再将业务分包给网络做单平台和下线刷手。
一层层上线和下线,就这样盘根错节,形成了富有组织的“网络水军”。
制造虚假流量,扰乱网络秩序
转发、评论、点赞,是网民表达意见、参与互动的正常方式,也是大家借以作出判断和决策的参考。跨地域、无时限、可互动等特质,让网络成为广大网民共有的工具和家园。
不过,因为有了“水军”的存在,网络世界变了味。
为了追求流量指标,一些企业和个人雇佣“网络水军”,有偿刷量炒作,给直播“涨人气”,给货品“添好评”,给主播“增粉丝”。
于是,网络世界有时变得陌生而虚假:你看到的信息,可能是虚假信息;你看到的商品曝光率或排行榜,可能是刷单的结果;你看到的热销和抢购场景,可能只是刻意营造的假象。
“网络水军”活跃在各大网络社交平台,受雇后针对特定内容发布虚假信息,制造虚假流量,给流量注水。
除了刷量控评等,一些“网络水军”还运营大量账号,编造虚假信息来“蹭热点”“造热点”,借此吸睛引流、牟取利益;甚至炮制谣言、散播不实信息,在网络上搅起阵阵浑水,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内蒙古准格尔旗法院近期宣判的一起案件中,“网络水军”利用各类自媒体平台发布和转载相关企业的负面帖文,向企业敲诈勒索1200万元。
重庆“胖猫”事件中也不乏“网络水军”的身影。警方通报显示,“胖猫”姐姐刘某在平台购买流量,扩散传播“胖猫”与谭某之间的片面信息来提升热度,以达成个人目的。
“网络水军”扰乱网络秩序,侵害网民合法权益。由于在网络上给人当枪使,所以也有网民把“网络水军”叫作“网络枪手”。
惩治“网络水军”,是网民共同期盼
依法惩治“网络水军”,还网络一片清明,是全体网民的共同期盼。
近年来,相关部门持续开展“净网”“护网”等系列专项行动,惩治各种网络乱象。据统计,5年间侦办网络违法犯罪案件45.3万起,“网络水军”一并受到打击。
随着新技术不断涌现,“网络水军”已呈现模式化、产业化新趋势,使得打击难度不断增大,监管治理任重道远。
打击“网络水军”,离不开相关部门咬定青山不放松。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形成打击“网络水军”的常态,始终做到利剑高悬,对“网络水军”形成持续威慑。
打击“网络水军”,也有赖于全社会共同努力。利用好各种新媒体平台和渠道手段,通过以案释法持续开展宣传,让“网络水军”之恶广为人知,惩治“网络水军”深入人心。
不为蝇头小利而沦为“网络水军”,不仅是道德的要求、法治的线束,也应成为我们每个人行为的自觉。良好网络环境,是全体网民之福。
网络水军造谣抹黑涉嫌哪些犯罪?
“刷量控评”“有偿删帖”或构成非法经营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中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删帖”要挟涉嫌敲诈勒索
“水军”在网络上散布谣言或虚假信息,并借机敲诈勒索,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行为主要分为两种类型:
一是“发帖型”敲诈勒索,是指行为人主动搜集不利于被害人的负面信息,然后联系被害人,以发帖传播负面信息为要挟,向其索取财物。二是“删帖型”敲诈勒索,是指行为人在其建立或经营的网站等网络平台上发布被害人的负面信息,然后主动联系被害人,声称帮助其删除帖文,但要求支付一定的费用。
与传统作案相比,网络敲诈勒索并非以现实生命安全的威胁为恶害相通告,而是以损害被害人名誉、隐私等权益为要挟,使被害人产生心理恐惧而处分财产。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网络水军”造谣属寻衅滋事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其中,“捏造并散布”包括两种情形: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篡改并散布”同样有两种情形:将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对信息内容进行篡改,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
诽谤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的行为。“诽谤”是指故意捏造事实,并且进行散播。
雇佣水军造谣、诋毁企业和企业负责人,这种新型犯罪造成的伤害远远超出了原本的诽谤罪范围。诽谤罪本身属于自诉案件,原则上不应该由司法机关进行公诉,其所侵害的客体也是当事人的名誉等人格利益,社会危害相对来说不是特别大。但如今在网络舆论中,网络水军在网上发起一轮又一轮的攻击,集中定点炒作,且被打击和炒作的对象从明星、企业到普通人比比皆是,很明显会造成相当严重的经济损失。
因此,利用网络水军造谣,从犯罪侵害的客体以及社会危害的广泛性、严重性来说,更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即严重侵害了社会秩序。
(综合自新华社、北京日报)整理/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记者陈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