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经营危险化学品企业被罚10万元

■案情简介
近日,南海区应急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在对大沥镇某光学材料经营部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经批准,擅自经营危险化学品甲醇4.166吨合计9192.31元、二氯甲烷250公斤合计1068.38元,销售违法所得共计10260.69元。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该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10260.69元,并处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部门提醒
南海区应急管理局提醒,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整理/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记者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