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电梯吸烟被劝阻后猝死
法院:劝阻者无责


南海普法
■案情简介
段某在居民楼电梯内抽烟,邻居杨某告知其电梯内禁止抽烟,两人争辩数分钟后,段某情绪激动导致心脏病发作,经抢救无效死亡。
段某家属将杨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40余万元。一审法院判决杨某补偿原告1.5万元。段某家属不满,继续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段某家属全部诉讼请求,并撤销一审判决,杨某不用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部门说法
桂城街道普法办提醒,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也是过错责任原则,存在过错才担责,无过错不担责,行为人自身过错是承担侵权责任的重要前提。
其中,在侵权责任案件的过错侵权责任情形中,责任构成要件有四个,一是侵权人实施了侵权行为,二是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有过错,三是受害人受有损害,四是侵权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按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这4个构成条件的举证责任均由原告一方承担。
电梯属于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公民有权制止他人在电梯内吸烟。本案中,杨某制止段某在电梯内吸烟的行为是正当行使公民权利,且杨某根本无法预见段某可能心脏病发作的后果,因此没有任何过错,不应对段某的死亡承担侵权责任。二审法院依法纠正了一审法院的错误判决,充分保护了公民阻止违法行为、维护公共利益的积极性,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信息推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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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记者原诗杰